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詐騙案例
 
刑事局在北市破獲男子郭X發的非法集團,該集團為了錢財不擇手段,一台商妻子懷疑老公在中國包二奶,而委託他們調查,因集團人員無法進入該大樓調查,竟安排陌生中國女子找機會與台商攀談,再從旁偷拍,騙稱照片裡的女子就是二奶,騙取參萬元。
 


刑事局偵四隊三組獲報,北市師大路「中X徵信有限公司」在全省廣告標榜,婦女公益團體,引起受害女性青睐,進而捏造不實辦案內容,換取委託人的信任與金錢,現今不肖公司業者,諸如上述手法相當盛行。
 
警方調查,該公司負責人巫X成(42歲)夥同蘇X順(32歲)先後登記「婦X」「安X」「X愛」‧‧‧等多家營業執照,並由內部人員共同成立婦女協會、公益團體,吸引被害人上門後,卻向委託人或調查對象恐嚇,暴力要錢,如有不從,則教唆手下至住處「拜託」,雖然公司曾安排特定人員接受媒體訪問,塑造形象,也毫不避諱介紹徵信器材,大作宣傳,但集團內部龐大廣告預算支出,竟造就了不法的經營理念,實不可取。

警方查獲後將郭X發(44歲),提列治平目標,郭、巫等8人帶回,查獲行動電話監聽軟體,各式非法器材。訊後,依觸犯組織犯罪電信法、恐嚇取財等罪嫌移送法辦。
 
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-新聞快訊 
 
法律相關 
 
  恐嚇取財 

  •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  •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  • 恐嚇係指以將來之惡意通知被害人,使其發生畏佈心,凡一切之言語、舉動,足以使他人生畏懼之心者,均包含在內,惟須基於使人支付財物或提供財產上之利益為目的,始該當本罪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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